close
全國法規資料庫-菸害防制法
第 18 條
1.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2.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條例請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
0324菸害防制法.jpg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臺北市文山區居服 的頭像
    臺北市文山區居服

    臺北市文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臺北市文山區居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